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二部刑诉〔2020〕92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82********,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在河南省泌阳县**镇**村委**。2020年4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1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6月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7时1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牌号为“沪******”的重型厢式货车沿本市闵行区**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西约150米处向北右转弯时,撞击骑行自行车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康某甲,后康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康某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留待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到案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交代上述犯罪事实,并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8万元后取得对方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被害人家属康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从他人处得知其父亲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被害方家属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证实,被告人家属及车辆单位已向被害方家属赔偿人民币8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的事实。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上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情况、涉案厢式货车情况及孙某某情况。
3、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公安机关出具的处警单、《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孙某某的到案经过。
4、被告人孙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从业资格证、涉案车辆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驾驶资格、肇事车辆信息及保险情况。
5、被害人康某甲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证实,本案被害人康某甲的个人身份信息及其于2020年4月8日死亡的事实。
6、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起事故由被告人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7、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车辆照片证实,事故现场的情况及涉案车辆的情况。
8、公安机关出具的《上海市吸毒人员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尿检结果呈阴性。
9、上海**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1)《司法鉴定意见书》(沪枫林[2020]病鉴字第056号)证实,被鉴定人康某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2)《司法鉴定意见书》(沪枫林[2020]毒鉴字第369号、沪枫林[2020]毒鉴字第373号、沪枫林[2020]毒鉴字第374号、沪枫林[2020]毒鉴字第375号、沪枫林[2020]毒鉴字第376号)证实,孙某某血液中未检测出6-单乙酰吗啡成分、可卡因和苯甲酰艾康宁等成分;(3)《司法鉴定意见书》(沪枫林[2020]痕鉴字第278-1号)证实,车牌为“沪******”重型厢式货车的行驶速度;(4)《司法鉴定意见书》(沪枫林[2020]痕鉴字第278-2号、沪枫林[2020]痕鉴字第278-3号)证实,涉案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符合规定。
10、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驾驶车辆撞击被害人的经过及其报警后留待现场等待民警处置的经过。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曼俊
检察官助理:施李艳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685****)。
2、案卷证据和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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