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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二部刑诉〔2020〕131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货车司机),户籍在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号,暂住本区**镇**路**号。2020年9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9月15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9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28日、11月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孙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牌号为沪D****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搅拌车)行驶至本区沈砖公路、新宅路南约5米处,与舒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座载乘舒某乙)发生碰撞,事故导致电动自行车骑行人舒某甲受伤,乘坐人舒某乙当场死亡(殁年36岁),经鉴定,舒某乙的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胸部闭合性损伤。经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舒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舒某乙无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孙某某拨打110报警,并滞留现场等候民警处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110事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照片、事发路段监控录像、被害人舒某甲的陈述证实,2020年8月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牌号为沪D****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搅拌车)行驶至本区沈砖公路、新宅路南约5米处,与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座载乘舒某乙)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其倒地受伤,乘坐人舒某乙当场死亡的事实以及事故现场概貌、本案侦破的简要过程。

2.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起事故中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实施右转弯过程中,未与右侧通行的非机动车保持一定的横向距离,从而导致非机动车通行的间距过小的行为;被害方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1名12周岁以上的人员的行为,均违反交规规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3.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舒某乙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胸部闭合性损伤。

4.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检测,肇事车辆悬挂车牌为“沪D****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和涉案悬挂车牌为“上海*******”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状况均符合相关规定。肇事车辆右前侧与上述电动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撞可以成立。

5.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调取的《人口信息查询记录》《车辆信息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自然身份、准驾车型及肇事车辆情况。

6. 被告人孙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本案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源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二册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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