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41978********,汉族,**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单元*楼*号。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批准延长期限至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前照灯不合格)的黑A****7号**牌小型轿车,沿哈尔滨市道里区**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酒店对面路段时,因瞭望不够将未走人行横道横穿马路的被害人王某甲(男,殁年52岁)、王某乙撞伤,王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14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甲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重度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部分脑组织缺失,脑内血肿,脑干出血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甲、王某乙负事故次要责任。现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案件侦破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殡葬证、谅解书、和解协议、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孙某某已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岩
2020年1月14日
附:
1.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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