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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8〕40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 ,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68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住高碑店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10月12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9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1日20时10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冀******号轿车,沿高碑店市高固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肖官营乡胡娄集村东北柴火炖饭店门前路段处时,与步行的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我队现场侦查,集体分析责任认定:孙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体痕迹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查询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户籍信息、归案说明、无犯罪前科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军

2018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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