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1〕21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邑县**镇**村**号,现住城阳区**区,群众。2021年2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城阳区**路顺通中国石油加油站内倒车时将窦某某撞倒,致窦某某伤,窦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2月24日死亡。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孙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孙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行艳涛
2021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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