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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宝鸡市陈某区********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陕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宝鸡高新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段(引渭渠边)处时,与同向前方路边的行人马某某相撞,马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14日死亡。

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书、事故现场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尸检报告、车检报告、血醇检验报告;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舒涵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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