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97******,汉族,初中毕业,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0时45分许,在彭花公路长葛境**路口西,被告人孙某某持C1证驾驶豫K5****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被害人申某某驾驶人力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追尾相撞,造成申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7月13日,许昌莲城司法鉴定所作出许莲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1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死者申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骨骨折,颅脑损伤而死亡。2020年7月20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2020]第20071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申某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李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书证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楠
检察官助理 张珍珍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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