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黑山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1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4时50分许,在黑山县北广场东侧,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辽G****8号小型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行人郭某甲相撞,致郭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辽G****8号小型面包车损坏。经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甲无责任。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经济赔偿协议。
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孙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详细、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呼吸酒精检测单、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尸体检验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尚勇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84页;
3.《量刑建议书》陆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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