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3********0521,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永江城市花园小区**号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逮捕;经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辽****号小型轿车沿盼盼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门前,与横过道路的行人被害人徐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徐钰涵死亡。经营口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负本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经营口市公安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高位颈髓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礼令
检察官助理:王洋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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