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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3********0521,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永江城市花园小区**号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逮捕;经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辽****号小型轿车沿盼盼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门前,与横过道路的行人被害人徐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徐钰涵死亡。经营口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负本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经营口市公安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高位颈髓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礼令

检察官助理:王洋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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