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诉刑诉〔2018〕31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庄街道**村。2006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8年7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6月11日13时30分许,驾驶鲁******(鲁*****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莱阳市长江路由北南行至鸿通物流运输公司门口处右拐弯时,因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变道,将右侧骑电动自行车直行的孙某某撞倒,致孙某某创伤性休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褚某某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美燕

2018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