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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于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5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42线由东向西行驶,驶至省道342线莒南县**镇右拐进入合力加油站时,与右后方同向行驶的陈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辗轧,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莒南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酒精呼气检测、尸体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春莉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住家中(电话1358108****)。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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