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苏州**运输有限公司司机,住苏州市虎丘区**城**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行政村**村**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4月21日、4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月5 日19 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E6****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本市相城区黄蠡路工地出发,违反禁令标志沿本市姑苏区虎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钱家庄南侧附近无名小路时,在右转弯过程中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其车头撞上由北向南被害人伍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伍某某倒地后遭货车碾压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受损。经鉴定,被害人伍某某符合因严重的颅脑损伤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及车主苏州**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

2.证人李某某、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 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坚

检察官助理:王薇薇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