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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411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业主,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路**号院**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孙某某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16时25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豫A7****(豫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现代大道胜浦路交叉路口处向东右转弯时,因疏于观察车辆周边动态,未按规定避让直行车辆,车辆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王某某跌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4月19日死亡。

经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孙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车(照片)、电动自行车(照片)、道路事故现场(照片)等;

2.书证:驾驶证、人口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冯超男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联系电话:1366375****)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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