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筠检刑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94********,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乡**村**组**号。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6时48分,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川A*****小型轿车由筠连镇城北方向开往筠连镇民主路方向。行驶至筠落路0KM+20M左转时与行人相撞,造成被害人应某某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四川金沙司法鉴定所鉴定,应某某多系急性创伤性休克及双下肢长骨的骨折,脂肪栓塞急性肺水肿死亡。经筠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孙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小型轿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孙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燕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8280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5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据目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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