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盖州市**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于2020年3月13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一辆两轮电瓶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盖州市太阳升沙沟子村路段处时,因忽视瞭望,未确保安全,将同向步行行人王某某撞倒,导致王某某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的后果。经盖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某某乙、吴某某、某某丙、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博

检察官助理:李宁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