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镇**村**组**号,租住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5月24日6时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A*****的小轿车,沿本市武昌区江民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湖北省财税学校侧门门前路段时,将由南向北横过江民路的行人王某撞倒在地。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司法鉴定,王某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96mg/100mL。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破案报告;2、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当事人血样(尿液)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接、处警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王某、田某的证言;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检测报告书及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秋珠
附:
1.被告人孙某某被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