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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镇**村**组**号,租住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5月24日6时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A*****的小轿车,沿本市武昌区江民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湖北省财税学校侧门门前路段时,将由南向北横过江民路的行人王某撞倒在地。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司法鉴定,王某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96mg/100mL。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破案报告;2、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当事人血样(尿液)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接、处警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某、田某的证言;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检测报告书及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秋珠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被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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