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181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群众,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81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里**村**号,工作单位:无。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浙G6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由西往东行驶至烈士纪念馆路段时,与由北往南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刘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甲当场死亡、孙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路人报警,孙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
2020年6月8日,经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甲无责任。2020年6月3日,孙某某已赔偿刘某甲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强制措施凭证、归案经过、人口信息、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接警单、协议书、谅解书、声像资料提取记录、返还清单、诊治证明书、死亡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法律文书及送达回执;
2.证人张某某、刘某乙、杨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书、死因鉴定书、血样检验报告、车速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道路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培培
检察官助理:严佳素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9*******。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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