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1月1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早上**时许,在侯饭325省道长葛境******,被告人孙某某持A2证驾驶皖******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行人张某甲步行时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张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9年11月12日,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死者张某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2019年11月13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41108212019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张某乙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6.书证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侯聪绘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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