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住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监视居住,4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2日01时59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鲁M*****/冀J****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黄骅港南疏港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驶至黄骅港南疏港路中铁一号门西侧时,与由北向南横穿公路的行人胡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及胡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孙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同日被公安机关在山东省无棣县抓获。被告人孙某某对其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死亡医学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到案经过、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蕾
闫文成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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