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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21980********,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赤城县******号,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冀GR****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赤城县霞城大道由北向南行驶,19时05分许,行驶至赤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门前公路处时,与行人付某甲相撞,付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冀GR****号轻型普通货车损坏。经赤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及张家口市交通警察支队复核,被告孙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付某甲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城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归案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赤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张家口市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查询单、保险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刑事责任谅解书、医学死亡证明、死亡注销证明、土葬证明、户口信息;

2证人付某乙、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

4赤城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说明;

5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意见、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至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翠云

   检察官助理:张  文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赤城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583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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