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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北省任丘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任丘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冀******轻型货车,行驶至**处,由北向南倒车,其车内装载的超出车厢长度的铁管,与被害人杨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甲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甲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符合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1.75mg/100ml。2019年12月17日孙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谅解。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至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沧科司鉴[2019]医毒字05-1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冀盛唐司鉴中心【2019】病鉴字第8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河间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1309841201900003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槐素珍

2020年7月13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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