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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3日告知被害人张某某家属孙某乙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张某某家属孙某乙、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6时许,被告人孙某甲驾驶辽K****2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沈营线36公里十里河镇十里河街道时与由西向东过马路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孙某甲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已得到被害人家属孙某乙等人的谅解,并赔偿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重单、入院记录、死亡证明、谅解书、收条、被告人孙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孙某甲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孙某甲,系自首;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倩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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