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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行政村**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于2019年12月6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沈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豫PRC169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沈丘县白陈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到沈丘县洪山乡孙庄村路段时,超前面同方向卢某某驾驶的三轮车时,碰住三轮车,造成卢某某及乘车人李某某受伤,后卢某某于2019年10月1日死亡。经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孙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丽

(院印)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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