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水县**街道**路**号**村**区**栋**室。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侍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6时50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苏H*****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涟水县炎黄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到红太阳物流城门前路段,在右转进入物流城过程中,与沿涟水县炎黄大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的侍某乙(女,18岁)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侍某乙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经涟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侍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涟水县公安局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等书证;
2.证人侍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涟水县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法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海峤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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