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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镇**村**路**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20,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9时57分,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冀G*****/冀GJ***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1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京银线第七屯路口附近超车时驶入逆行,与前方沿110国道由东向西左转弯行驶由任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任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

4.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孙会军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学军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我院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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