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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7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丰林县******,住黑龙江省丰林县**街**号楼**单元**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0月1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3时02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黑M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黑M****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大广高速公路第三车道(由中间绿化带往右数起,下同)由北往南行驶至西侧3355公里0米路段(属广州市市从化区管辖)时,遇庞某某驾驶赣DC****号重型牵引车牵引左后尾灯灯光性能、反光标识均不合格的赣D****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前方同一车道行驶。因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与前车没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庞某某驾驶灯光性能、反光标识均不合格的货车上路,导致被告人孙某某所驾驶车辆追尾碰撞庞某某所驾驶车辆的尾部后失控驶入第一车道,左侧车身分别与在第一车道由郑某某驾驶的赣E7****号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余某某)右侧及公路中间护栏发生碰撞,赣E7****号小型轿车左侧车身与中间护栏碰撞,造成被害人余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余某某系因挤压性窒息死亡)和三车受损、公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孙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建华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黑龙江省丰林县**街**园**号**单元**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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