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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1859号

被告人孙某甲,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恩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19年12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甲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车搭载着被害人孙某乙与李某某途径东莞市**镇**路与**路红绿灯路口时,遇到许某某驾驶着鄂DU****号牌轻型自卸货车在最右侧车道,孙某甲欲从许某某驾驶的货车右后侧超车,后因操作失误,电动车前轮压到地上的缝隙,致使电动自行车与车上的孙某乙倒地,轻型自卸货车右后轮再碾压倒地的孙某乙,致孙某乙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孙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许某某负次要责任。案后,孙某乙家属已谅解孙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的证等人;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卷宗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孙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锋

 202061

附: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17748312。

2.侦查卷2册(光盘1张)及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据目录1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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