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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县,现住:怀某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怀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7日被怀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晋B****8雪佛兰小型轿车沿**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村附近时,与由东向西武某甲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武某甲、武某乙死亡,殷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怀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武某甲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及现场照片,证实在2019年9月12日17时许,在**村附近,发生一起小轿车与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殷某某陈述、证人祁某某、姜某某、宋某某的证言,证实孙某某驾驶晋B****8雪佛兰小型轿车肇事的事实。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证实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使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4、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在肇事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有驾驶资格。

5、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证实在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同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使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予以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世军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64364****;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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