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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9197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工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海阳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6时10分许,驾驶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蓬寨线由南向北行至蓬莱市**镇**村**处,与前顺向左转弯骑电动自行车的宋某某相撞,造成宋某某车祸后头颅遭受巨大钝性暴力碾压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当场死亡。

归案后,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喜浩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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