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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031995********,汉族,初中毕业,潍坊市寒亭区人,淘宝客服,户籍所在地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号,现住址潍坊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鲁******小型汽车沿潍坊高新区玉清街由东向西行驶至A-029号线杆处时,将行人马某甲撞倒,致马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拨打120和122,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等;2、证人马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孙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勇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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