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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无,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镇**楼**村**号,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路**号(济南******科技有限公司集体宿舍),现在济南市******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雪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东门处时,撞击前方由南向北步行的行人刘某某,后又与停放在道路东侧的鲁******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孙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逸,次日凌晨将孙某某及肇事轿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61.7±2.6mg/100ml。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符合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及胸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历城区大队认定,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尚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具有肇事后逃逸恶劣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淼淼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_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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