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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住枣庄市峄城区**镇**组**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4时59分,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鲁******、鲁*****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郯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峄城区吴林办事处七里店村路段时,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宋某某符合严重颅脑外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拨打110、120电话,积极救治宋传芝,并主动接受交警部门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马某某、杨某某、宋某甲证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琨

检察官助理:褚毅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6621****。

2.刑事侦查卷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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