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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07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6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无证驾驶已至报废期的冀GN****号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宣化区四方台村紫云化工厂北侧路段时,遇被害人叶某某在其右前方由南向北步行,面包车右前部将叶某某撞倒,造成叶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孙某某驾车逃逸。 叶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7月27日死亡。经张家口市交警支队宣化一大队认定:孙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叶某某无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叶某某系因较大钝性外力作用于腹部致肝脏多发破裂引发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件单、事故现场及事故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房屋顶账协议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信;2、证人毕某某、郑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且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全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宣化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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