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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2********,汉族,初中文化,铜陵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号,住铜官区**小区****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皖G*****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本市**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道,再由**大道向东继续行驶至**门前左拐弯越双黄线准备进入厂区时,与被害人任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上述车辆受损,任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铜陵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依法认定,孙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电话报警,并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庆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本市铜官区**小**栋**室处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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