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高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011981******** ,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东**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小区**号楼**室,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持证驾驶鲁A*****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和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羊亭镇大西庄村时,撞到横过道路的李某某,后又撞到郭某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造成李某某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死者李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应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小区**号楼**室;
2.案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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