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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街**委**组,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5时3分许,驾驶吉E****8号小型轿车,沿通化市东昌区滨江西路从江南二桥方向往外贸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滨江西路环卫处小桥附近时,与前方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甲相撞,造成行人李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孙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孙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系自首,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月波

检察官助理:孙义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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