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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北京**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镇**村**社**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9时15分,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无号牌)由南向东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西大街与祈年大街交汇路口东南角时,车辆前部与由东向西在人行横道内步行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颅脑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报警并等候交警处理。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孙某某接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季某某、张某某、植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检报告、关于车辆技术、车辆种类、车速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7.其它证明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三轮摩托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避让行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官:张莉

检察官助理:董旭源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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