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住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318国道由团风县*甲镇方向往*乙镇方向行驶,当日12时52分,孙某某驾车行驶至318国道*甲镇*甲村*组路段处,与前方赵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系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视听资料;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琳莉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206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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