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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刑诉〔2020〕Z30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0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打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大街**号,现住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大街**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0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1014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8时49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蒙J*****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沿集宁南站停车场南侧通道倒车行驶,当行驶至宝民综合超市门前路段时将被害人李某某(怀抱被害人刘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受伤、被害人刘某某经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同年8月18日,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认定: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复核,予以维持。2020年8月24日,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的近亲属就民事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死亡证明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结论、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3.鉴定文书、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监控视频

4.证人赵某某、陈某某证言;

5.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6.被告人孙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导致被害人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姝萍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起诉书十二份;

3.证据目录一份、视听光盘一张;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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