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4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长春市绿园区**小区**栋**门**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饶河县**镇派出所管内)。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因改变管辖,于2020年3月31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11时30分许,驾驶吉A3****号捷达牌轿车,在长春市南关区景东路与东莱北街交会附近倒车时,将行人韩某某撞倒致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关区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韩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韩某某符合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人孙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查获经过、户籍信息、治疗记录及死亡证明、行政案件卷宗、机动车安全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材料、认罪认罚材料;

(二)证人包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五)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科明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