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19〕355号
被告人孙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住莒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4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驾驶鲁Q******号牌越野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莒县望海大道**号灯杆处,与行人张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孙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在事故现场投案,后办案民警将其带回莒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4.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会洁
2019年9月3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孙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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