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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刑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盖州市**乡**村**号**。曾因犯强奸罪,被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辽H****0号牌(挪用)的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盖州市梁屯镇梁屯村处时,将由东向西行走的行人陈某某撞倒,造成陈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发生事故后孙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78mg/100ml。经盖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孙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营口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陈某某因交通肇事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嵘

检察官助理:刘萍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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