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街**号,现住瓦房店市**路**园**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7时30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辽B****5号牌大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瓦房店市**街**广告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郭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2. 证人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辽宁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肇事路段监控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妮
检察官助理:  崔雪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8900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