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7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阳县**镇**村**组,现住汝阳县**镇***家属楼**单元**楼。曾因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8日到汝阳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1月11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潘某某、曹某某,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18时2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豫C*****小型轿车行驶至汝阳县**路**公里**米处,与同向在前行驶的姬某某的两轮电动车相碰,造成姬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孙某某驾车逃逸。2020年1月5日,姬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孙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2月28日10时许,孙某某到汝阳县交警大队投案。2020年1月19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尸检报告等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能投案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武力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124页、补充材料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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