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柘城县**镇**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豫NN64**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S32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柘城县梁庄乡张楼村时因操作不当,与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孙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现场照片;2、书证;3、证人张某甲、王某某证言;4、被害人近亲属张某乙陈述;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肇事后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又具有初犯、偶犯,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凉解的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敏志

检察官助理:张德强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