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广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5时27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赣******电动小型轿车沿广昌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中心”路段时撞到行走在前方的被害人曾某某,造成曾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曾某某经广昌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7日死亡。广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认定,认定孙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报警,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获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李某某、包某某的证人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友群
检察官助理:陈蕾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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