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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6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街道**庄**村**号。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鲁******重型自卸货车沿北海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寒某某**街路口右转弯时,遇被害人王某乙(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鲁******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北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二车相撞,致王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某乙后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5月3日死亡。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警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乙符合被钝性暴力伤及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长期昏迷卧床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另查明,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孙某某现场报警并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付涛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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