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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刑诉〔2017〕54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44********,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会**村,住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3日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力之星”牌正三轮摩托车沿巢湖市槐林镇**村委会**村的村村通道路由北向南行驶,由于孙某某未能确保安全行驶,疏于观察且遇情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其所驾车辆碰撞到路边的被害人王某甲,致使王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9月5日死亡。经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巢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孙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王某甲的亲属王某乙拨打报警电话,被告人孙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孙某某近亲属已赔偿王某甲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110接警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君武

2017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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