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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派出所。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委。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双城区**村往水库去的村路上自北向南行驶至李某某家房西侧时,将同方向自北向南行走的被害人张某某刮倒,被害人单某某、被害人杨某某撞倒,致被害人张某某死亡,单某某及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此事故被告人孙某某负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单某某、杨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孙某某积极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案件来源:2019年9月27日21时24分许,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交警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到王某某电话报案称:2019年9月27日18时30分许,在双城区**乡**村一辆电动三轮车将三名行人撞了,无事故现场,有人受伤,请求处理。

(2)到案经过:民警将孙某某带回接受调查。

(3)人口及车辆信息:孙某某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张某某、王某甲、单某甲、杨某某、单某乙、王某乙身份信息。

(4)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无号牌金星福田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内正三轮摩托车;无号牌金星福田牌电动三轮车右前减振器、右前护杠右侧、右前护杠弯梁及右前护板与软体(人体)存在接触;尸检报告头颅枕部可见头皮血肿,左侧面部挫伤,脊柱呈生理学弯曲,左上臂、左大腿皮下出血,死亡原因系生前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5)事故认定书、公开证据笔录:

1. 孙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2.张某某、单某某、杨某某无责任。

(6)现实表现:孙某某无前科劣迹,现实表现一般。

(7)指纹卡、验毒报告:毒检呈阴性。

(8)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诊断书。

(9)尸体处理通知书。

(10)协议书、谅解书、收条。

(11)申请书:被害人杨某某、单某某申请不对伤害程度以及伤残等级鉴定。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属于事后报案。无事故现场。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被民警带回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可以认定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建议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广学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于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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