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59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7月4日1时30分许,在朝阳区京哈高速公路出京方向1.6公里处,酒后驾驶京FB****号“林肯”牌小型普通客车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金某某(男,36岁,吉林省人)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金某某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驾车逃逸,后返回现场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金某某负次要责任。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金某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 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5.2mg/100ml。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19年11月13日到案。被告人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席瑞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4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无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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